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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市教育局教师招聘公告
472人浏览来源:山香教育,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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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 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4〕12号)、《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教育局拟组织全市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以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为主招聘2015届优秀毕业生担任教师。招聘以现场发布会、笔试、面试方式,对应聘毕业生进行考核、考试,择优录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三)专业对口,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

(四)提供所在高校的推荐表(含成绩证明);

(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书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和普通中小学的足球岗位暂不要求);

二、招聘对象:

1、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等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2015届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优秀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0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普通中小学的足球岗位可适当放宽。

2、教育部直属高校2015届全日制普通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

3、职业学校专业课部分岗位和普通中小学的足球岗位根据专业需要,面向其他教育部直属院校及部分特殊专业技能院校招聘2015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三、招聘范围

本次招聘单位、招聘学科、招聘人数见附件。

四、招聘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12月16日上午9:00,

  地点:东北师范大学(北苑餐厅学生就业处3楼A15室)

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可就近到校园招聘地点(发布会现场)应聘。

职业学校专业课部分岗位招聘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五、招聘程序

(一)在教育部直属相关师范院校发布招聘简章

 (二)组织报名:应聘者(在发布会现场)递交简历,并出示以下材料原件、缴交其复印件: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在校成绩证明。

 (三)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通知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

(四)考试: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现场考试。考试采用笔试与专家面试相结合。总分100分,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70%。

1、笔试

笔试内容为本专业教学设计和专业素养。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且不参与其他场次的现场招聘。笔试成绩以30%计入综合总分。

笔试成绩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的1:3推荐参加面试,少于1:3的以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2、面试

普通中小学的面试考核采用片段教学、结构化面试等形式;职业学校专业课面试考核采用现场制作、模拟操作、结构化面试等形式。

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加试专业技能,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能力。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且不参与其他场次的现场招聘。技能测试成绩占面试的50%。

面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面试成绩以70%计入综合总分。

3、签约

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确定签约人选、签定三方就业协议书,签约人员名单在招聘高校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无异议者),2015年8月办理毕业生报到和就业手续,并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合同管理。

六、其它事项

(一)签约人员报到时应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或提供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的暂不要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5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以上证书的签约人员,不予聘用。

2015年8月16日-19日,已签约人员无故未前往应聘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签约人员体检参照《福建省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体检费用个人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本次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人[2011]48号)文件精神,本次聘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六)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中共厦门市委教育纪工委实施监督。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并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UpFile/厦门市教育局2015年赴高校招聘计划.xls

                                                           厦门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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